佛山对国三以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有交通管制哟,目前现行的区域还有时间都已经出来了,大家出行的时候也注意一下,下面是关于限行的具体信息还有罚款标准。
佛山市政府网昨日发出公告,对《关于实施第一阶段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佛山将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行全天24小时限行。
限行对象为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Ⅲ及以下标准)的所有柴油货车(含外地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执法车等特殊用途车辆除外。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路桥养护领域车辆自限行之日起两年内不受此通行限制。
限行措施和时间征求意见稿明确,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一阶段限行。佛山禅桂新中心城区限货区域以及顺德、高明、三水中心城区已实施货车通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国Ⅲ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向国Ⅲ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发放限行范围内的货车通行证。
禅桂新中心城区限货区域:东以佛山一环东线为界,南以荷岳路、旧三乐路为界,西以佛山大道、东平水道、佛山水道为界,北以海八路、佛山水道为界。
顺德中心城区限货区域:碧桂路、德胜路、105国道、红旗路、伦桂路、顺翔路、凤翔路、105国道及桂畔海闭合区域(不含105国道、碧桂路、德胜路、伦桂路)。
高明中心城区限货区域:东至沿江路(高明大桥以北至高明水以南路段)南至文华路、泰和路、常安路、荷香路;西至大德路、高明大道,北至沧江路、跃华路、荷香路(不含高明大道、中山路)。
三水中心城区限货区域:东起与南海区接壤的丁字基,西至口岸大道,南起北江大提,北至广三高速公路区域(不含口岸大道、北江大堤、广三高速公路)。
征求意见稿提到,市政府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和交通情况,逐步扩大国Ⅲ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具体措施另行制定公布。
违规罚200元,记3分
车辆违反通稿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第一个月为限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
北京市的微型货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规定如下:
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以上载货汽车通行。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通行;北京市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月份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检测不合格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具体规定:
一、限行时间
公务用车: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
二、限行区域
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其他机动车: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限行规则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2、除上述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22年4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二)自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10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三)自2022年10月3日至2023年1月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自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注: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3、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第一条 进入北京市六环路(不含)以内行驶的外埠号牌载客汽车,以及前往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和昌平、怀柔、延庆部分区域行驶的外埠号牌载客汽车,需办理进京通行证。
第三条 下列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进入上述范围内行驶,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
(一)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省际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安阳货车限行时间,路段,规定
法律分析:一、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二)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天禁止所有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二、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全天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全天可以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外道路行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后每天0时至6时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全天可以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外道路行驶,每天0时至6时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二)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天禁止所有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四、本市及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3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 限行车辆类型
本通告所指的柴油货车为: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三轮汽车(以上车型均包含外埠号牌车辆和燃气货车)。
二、限行管控
(一)外围限行区:西北绕城高速(S71)、G341、S301与G341交叉口至中华路交叉口路段以及中华路北段(邺城大道口至西北绕城高速中华路下站口)道路连线合围内区域,不包含以上道路。
(二)内围限行区:邺城大道全段、光明路全段、彰德路(文昌大道至光明路)、文昌大道(彰德路至安鹤路)、G107(安鹤路至华祥路)道路连线合围内区域。不含邺城大道(董王度转盘至华祥路)、华祥路(安钢大道至G107)、G107(安鹤路至华祥路)、光明路(彰德路至长江大道)路段。
三、限行管理规定
(一)所有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内围限行区(持有入市通行证的除外)。
(二)每天14时至22时,允许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外围限行区和内围限行区之间区域,但不得在内围限行区的以下道路上行驶:邺城大道(董王度转盘至人民大道)、光明路(人民大道至长江大道)、彰德路(文昌大道至光明路)、文昌大道(彰德路至安鹤路)。
(三)运送用于保障内围限行区内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必需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需办理入市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入市通行证的办理按照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四)当安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时,外围限行区以内对柴油货车(含允许通行时间段内驶入车辆和已取得通行证车辆)实施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即车牌尾号为1、3、5、7、9的,单日上路行驶;车牌尾号为0、2、4、6、8的,双日上路行驶;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五)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继续执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设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区的通告》(2019第4号)。
四、绕行路线
根据安阳市周边路网情况,按照“高速为主、外围国(省)道为辅”的原则,限行车辆可通过以下路线绕行过境:
(一)东来车辆(濮阳方向)可在G341和S301交叉口分流,选择南林高速(S22)瓦店站或西北绕城高速(S71)中华路站进入高速转换过境
(二)南来车辆(鹤壁方向)可在G107与G341交叉口或中华路与G341交叉口分流,选择南林高速(S22)安阳西站进入高速转换过境。
(三)西来车辆(山西方向)可在西北绕城高速安姚路站或南林高速(S22)曲沟站进入高速转换过境。
(四)北来车辆(河北方向)可在西北绕城高速(S71)柏庄站进入高速转换过境。
(五)过境危化品运输车辆,允许全天24小时通过G107、G341、S301及邺城大道绕行过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三)违反倒车规定的;
(四)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六)违反试车规定的;
(七)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八)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