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路指西南环线——新建二环路——205国道相连形成的环路。
自2014年开始建设以来,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唐山市二环路建设指挥部、所有参建单位和沿线各级党委、政府,积极破解各种征拆、阻工等难题困局,终于圆了“全线大贯通”的梦想,使唐山市真正形成了“两环放射”的立体式交通格局。
唐山市二环路起点为南湖迎宾大道,终点为新205国道,全长43.16公里,城市主干路标准,双向六设计,路面宽度为26.5米,两侧边沟各7.25m,绿化带各22.75m(待建),设计时速60km/h。
限行注意事项
唐山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0月18日至10月31日,在市中心区二环路(不含)以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限行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10月31日每天7时至20时(含周六、周日)。
限行范围:二环路指西南环线-新建二环路-205国道相连形成的环路。
2019春节河北高速限行时间尾号+免费时间+易堵车路段
1、可以在
行驶,属于借道行驶,需要小心避让
,并不能阻碍交通。如果出现事故,基本就是全责或主责。
2、可以沿机动车道行驶到路口,严格禁止逆行或倒车。
,但同样属于借道行驶,需要慢行,注意避让
4、如果是2的情况,在
可以直行或左右转,遵守车行前进方向的信号灯指挥。如果在可以按导向线行驶的情况下走
道,那叫不按导向线行驶,一样是违规的。
5、只要没有禁止行驶或者禁止调头的标志或提示,都可以调头,但需要保证安全行驶。机动车违规走非机动车道,可以罚款20-200元,驾驶证扣2分。属于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河北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春节准备开车回家的小伙伴们,你们要注意了。在春运期间,开车你要弄清楚下面这些问题,第一肯定是限行的问题,第二就是高速免费的问题,最后呢,就是高速上堵车的具体情况预测哟。
春节限行春节假期时间:2019年2月4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六)
按保定最新规定,节假日期间,机动车不限行。
保定春节前后限行如何安排?
保定自2019.1.7
日起轮换为新一轮限号规则,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注:尾号为字母或者汉字的,按照最后一位数字管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告。
春节高速免费情况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对7座(包括7座)以下小型客车实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
春节在其中,所以,2019年即将到来的春节,高速公路是免费的哦。另外,车主也还要及时留意高速封路及施工动态,提前做好出行准备!
2019年高速免费时间跟以往有点不同,尤其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五一劳动节。
2019年劳动节高速免费时间为5月1日零时开始,
至5月1日24时结束,共1天。
以往劳动节放假都是跟周末连休,所以高速免费有3天时间。但2019年5月1日刚好是周三,并未与周末连休,所以高速免费只有1天时间!!
免费时间
车主一定要注意,免费通行的计费时间,是看车辆出高速的时间,记住,是出高速,不是上高速!!!
如果你进入高速的时候在免费时段,出高速的时候不在免费时段,那就不算免费通行;
相反的,如果你进高速的时间不在免费的时间段,出高速的时候在免费时间段,那么也算是免费的。
免费车型
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车型判定以行驶证上核定、登记的人数为准。根据相关规定,在车辆类型中“皮卡车”归类于轻型载货汽车,不属于客车范围,不免费。
车道选择
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期间,各收费站对小型客车实行不发卡抬杆放行。免费期间ETC车道正常使用,并对安装ETC车载设备的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车道显示屏显示收费额为零。
ETC用户尽量使用ETC车道通行,以免遭遇收费站拥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是从人工车道进站,出站也必须走人工车道,不能走ETC车道。
以下进出方式都可以:
ETC车道驶入,ETC车道驶出;
ETC车道驶入,人工车道驶出;
人工车道驶入,人工车道驶出。
免费时间就要到了,但你还没有到达目的地,该怎么办呢?
在即将结束免费通行前找一个就近的收费站,开出收费站,享受完这个免费通行政策以后,再重新上高速,这样子你就可以只缴纳从这个收费站到目的地收费站的这一点点通行费了。
春节堵车1.十大易拥堵收费站
2.十大易堵路段
2019年1月21日至3月1日,为期40天的春运大幕即将再次开启。
据统计在此期间全国旅客发送量将达到29.9亿人次,比去年春运增长0.6%。其中,道路运输24.6亿人次,下降0.8%。但对于我省高速公路来说,车流量将继续增加。
为确保2019年春运期间我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高速交警将以“保安全、防事故、保畅通”为目标,突出重点路段管控、重点车辆管理和重点违法查处,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长时、长距离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有序、畅通出行。
3.春运工作重点
重点路段:环京、环省会高速公路;山区高速公路;新开通高速公路。
重点车辆:“两客一危一货”车辆、面包车和拉运烟花爆竹车辆。
重点违法: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客车超员、客货混装、非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客运车及危险品运输车夜间违法行驶、涉牌涉证、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4.春运形势研判
(一)环京高速公路流量继续增加。
经相关部门会商预测,从2月1日(周五)下午开始出京津车流会略有增长,假期前一天(2月3日)下午14时后会出现车流高峰,主要为出京方向车流较大,初五(2月9日)上午9时后、初六(2月10日)上午9时后均会出现返程高峰。预计元宵节(2月19日)前后,省内高速公路会出现春运后期的返程小高峰,较平时车流量略有增加。今年元宵节恰逢工作日,可能会出现短途短时流量增长,对全省高速公路的通行影响轻微。总体来看,节前学生流、务工流相互叠加,客流高峰来得早、持续时间长,节后客流相对平缓。
(二)部分路段拥堵几率增大。
京港澳保定段、大广廊坊段和衡水段、京沪青县段、京哈唐山段、保津霸州段、青银赵县段以及环京津各高速主线站,在春节假期前两天(2月2日、3日)、初五、初六(2月9日、10日)达到车流高峰。受庙会、旅游、接送学生车辆集中出行等因素影响,新元高速裕华、正定口,青银高速窦妪口、赵县口,张承高速崇礼南口,大广高速衡水北
、滏阳、冀州南口春节期间可能出现道路拥堵。尤其是春节假期后两天,环京各条高速会出现返程车流高峰,可能出现因办理进京证导致车辆缓慢通行的问题。受高位运行流量以及道路通行能力影响,预计大广、京哈、京港澳、京沪、京台、京藏和黄石高速期间事故多发,事故类型以刮擦和轻微追尾事故为主。
(三)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天气因素增多。
预计2019年春运期间,影响河北省的冷空气频繁,但势力较弱,平均气温较往年偏高,无明显大风过程。春节前后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中南部地区雾霾天气较常年略偏多。2017年春运期间共发生恶劣天气10天,2018年春运期间共发生恶劣天气12天;2017年全年共发生恶劣天气81天,2018年全年恶劣天气共发生95天,由此恶劣天气发生天数仍呈现出增长的趋势,预计2019年春运期间恶劣天气发生天数将在13天左右。
(四)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增多。
大客流、大交通流和恶劣天气叠加造成交通运输安全风险上升。春运期间非职业驾驶员上路增多,路况不熟悉、驾驶经验少、高速公路通行常识少、安全行车意识不强,导致各种违法行为高发。农民工拼车或驾驶手续不全、车况较差车辆返乡、返城,面包车超员、非法营运、客货混装几率增加,临时包车或临时班线客运车未经检验带病上路,载运行李拥堵车内通道等安全隐患突出。
通燕高速公交车道限行时间
河北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是由各地市来确定的,河北省的某些城市是按照日期限号,有些地方是不限号的。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廊坊、邢台、保定、衡水等多个地市实行限号、限行或曾经实行限号、限行措施。如河北省会石家庄市,因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等相关原因,2014年在市区范围内就实行过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相关部门负责人受访时表示,近一个阶段群众在地方政务平台呼吁“希望取消限号”的建议和意见较多,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后,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形势和交通管理能力。
为方便群众出行,决定暂停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此外,相关通报中称,限号重新启动时间,会根据情况提前发布通告。
限号地区行车的注意事项
1、遵守规定:在限号期间,需要按照车辆限行规定进行行车,不能违规行驶,否则会被罚款或扣除相应的驾驶分数。
2、提前规划行程:如果需要在限号期间行车,建议提前规划好行程,确保不会违反限行规定。可以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可以行驶的车辆代替需要限号行驶的车辆。
3、准备好必要的证件:在限号期间驾驶车辆,需要携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购车发票等必备证件。有必要的话,建议在车辆上放置限行标识。
4、保持车辆通行畅顺:在限号期间行车,要注意避免拥堵情况,避免频繁换车道。同时,要注意行车安全,保持车距。如有必要,可以提前调整出行时间,避开高峰期。
5、注意环保:在限号期间,由于车辆数量减少,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建议遵守环保规定,减少尾气排放,尽量采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步行代替驾车出行。
总之,在限号期间行车,要注意遵循限行规定,提前规划好行程,准备好必要的证件,保持车辆通行畅顺,注意行车安全和环保等方面。通过认真遵守规定,可以保障安全和不受罚款等不良影响,也有助于提高城市交通的通行效率和环境质量。
唐山限号开车怎么处罚
很抱歉,我不清楚通燕高速公交车道限行时间。通燕高速的限行规定如下:
1. 每日7时-9时、17时-19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机动车驶入,包括京牌机动车。
2. 皮卡车(轻型小货车、微型小客车)京F是北京市的车牌,京是北京市的行政区代码,F则是代表北京市的行政区行政区行政区行政区。
3. 京牌小客车去通州需要办理进京证。线下办理:大广、京开高速/固安、京台高速/北京段、京津高速/天津段、京沈高速/沈阳段、京哈高速/哈尔滨段、京沪高速/上海段、京台高速/德州段、京港澳高速/邯郸段、京昆高速/保定段、京哈高速/长春段、京沈高速/锦州段、京昆高速/太原段、京台高速/唐山段、京港澳高速/唐山段、京沈高速/沈阳段、京哈高速/哈尔滨段(共18个)。线上办理:用户登录“北京交警”APP,点击“进京证办理”,通过添加车辆信息或扫描行驶证核验后,填写申请进京证的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即可。线下办理点:本市任意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均可办理。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
唐山电动车上牌新规定(唐山电动车上牌新规定2022)
法律分析:会予以罚款100元、不记分的处罚,每天同一辆车间隔4小时以上处罚一次。处罚方式为电子警察和民警现场处罚相结合。
法律依据:《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倒车或者在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十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唐山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拼装电动自行车;
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通行、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后驾驶;
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五章综合治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
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
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其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后驾驶的;
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