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重大行车安全隐患,保护、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全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市公路部门即将对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运输开展线路行驶指定工作。一是明确概念。“超长”是指车货总长18米以上;“超宽”是指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超高”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不可解体物品原则是指无法通过物理拆卸手段分(驳)离的物品。二是明确指定人职责。公路部门负有受理、勘验、核查、论证、检测、监管以及保障的职责,实施依法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理或处罚。三是明确违法处理和处罚标准。承运人未经公路部门指定或未按指定要求行驶公路,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超载超限运输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从人性化执法出发,对于车货总长20米以内、总宽3.3 米以内、总高4.5米以内或标志标示设置不规范但不影响功能的情况免于处罚。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一、建筑限界
为了保证列车运行安全,要求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的建筑物及设备,不得侵入规定的与线路中心线垂直断面的轮廓尺寸线,称为建筑限界。
建筑限界包括:
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υ≤160km/h)。
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km/h<υ≤200km/h)。
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
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υ≤350km/h)。
二、机车车辆限界
为了确保行车安全,要求机车、车辆本身及其装载的货物,不得超过规定的轮廓尺寸线,称为机车车辆限界。
机车车辆限界包括:
1、机车车辆限界(υ<200km/h)。
2、机车车辆限界(υ≥200km/h)。
三、近限界
就是每一条线路必须保有的最小空间的横断面。即铁路站场和沿线各种建筑物、设备不得侵入的极限轮廓线。
如果将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的中心线重叠在一起,就会看到其间有一环形空间,称之为裕留空间或安全空间。裕留空间是考虑到机车车辆在运行中的振动偏移和线路偏移以及其它因素而设的。
扩展资料
设计原则:
(1)、限界是确定与行车有关的构筑物的净空大小,限界断面制定时,需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
(2)、曲线地段矩形隧道、道岔区的限界应在直线地段限界的基础上根据曲线(或导曲线)半径、曲线超高及管线布置等要求分别进行加宽或加高。
(3)、双线并行线路,两线间无设备及墙、柱、广告等时,两设备限界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00 mm。
(4)、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之间无管线时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不小于200 mm,特殊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100 mm。
(5)、圆形盾构隧道和单线马蹄形隧道的建筑限界按正线该隧道断面类型的最小平面曲线半径来确定。故单线马蹄形和圆形隧道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建筑限界相同。曲线段单线马蹄形隧道及圆形隧道建筑限界不加宽,通过隧道中心向曲线内侧移动适当的水平距离的方式来满足限界要求。
(6)、除有效站台边缘限界对施工误差有特别规定外,其余建筑限界不包含隧道等结构的施工误差、测量误差及变形量等。该误差由结构专业在设计时考虑,以确保竣工后的隧道断面净空满足建筑限界的要求。
(7)、本工程按区间设置应急疏散平台开展限界设计。疏散平台顶部应预留不小于1900 mm的空间,以满足乘客在疏散平台上行走的需要。
百度百科-限界
百度百科-铁路限界
大型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规定是多少
法律分析: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2、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5、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6、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7、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8、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限号3.5米,能过什么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大型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大车限高现在是多少米
限号3.5米意味着车辆的总长度不能超过3.5米。这种限制是根据不同地区的交通法规和道路条件而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车辆能够安全通行,并避免道路拥堵和事故。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小型轿车和紧凑型车辆的长度都在3.5米以下,因此它们可以满足限号3.5米的要求。然而,大型SUV、MPV、货车和一些特殊类型的车辆可能会超过3.5米的长度限制,因此在限号3.5米的规定下可能无法通行。
具体限号规定可以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包括限行时段、具体禁行区域和具体车辆类型。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的限号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他们将能够为您提供关于限号规定的详细解释和指导。
蓝牌自卸车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细则
一、蓝牌自卸车新政策是什么
1、蓝牌自卸车的整车长度不能超过6米,并且总重需要在4吨半以内。自卸车是通过液压或者机械升举自动卸货的车辆,可以省去卸货的人工,也可以称为翻斗车。
2、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二、机动车牌新政策是什么
1、放宽保留年限,使用一年就能使用原号牌。按照旧政策,原机动车所有人要想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必须使用原机动车超过3年,而按新政策,原机动车所有人使用1年后即可保留原车牌号牌。同时,新政策还规定将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的原号保留时限由6个月内延长至1年内,也就是说以前你不要这辆车了,车管所会为你保留号牌号码6个月的时间,6月20日开始,则延长至1年,1年内,只要你想再次使用原号牌,都可以去车管所办理。此外,若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将号牌使用一年及以上,购买二手车后,也可选择使用原号牌号码,或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机动车所有人1年内没重新使用原号牌,该号牌将重新向社会公开发放。
2、扩大选号范围,“10选1”变为“20选1”。以前,不管是窗口选号,还是互联网选号,除自编自选外,随机选号的数量都是“10选1”,为扩大随机选号的范围,提高号牌的可选性,新政策指出,6月20日起,随机选号的数量从“10选1”扩大为“20选1”。其中,需指出的是,想要网上选号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注册并登录“12123”平台,同时,为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选号的功能只对面签过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效,也就是说还未去未面签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先去车管所面签后才能进行选号。
3、加强号牌管理,新的号牌将拥有唯一标识。为实现号牌唯一性和可溯源性,进一步提高查处和打击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和水平,按新政策规定,6月20日起,我省号牌制作中心将对以后新制作的号牌签注生产序列标识和二维码,实现机动车登记和号牌制作的一一对应,让生产序列标识和二维码成为该车牌的唯一“身份识别”,从而加强对号牌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大件运输没有超限证怎么办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 物 运 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5.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6.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的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9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可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协议;在协议期内,托运人可与承运人按阶段确定需求,交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他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11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13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在运单中选择确定。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附件四)规定办
理。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铁路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4条 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明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的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15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
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6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7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41升空铁桶。
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铁路运输货物,除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第18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对押运人应该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于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人身伤害时,比照旅客办理。
第19条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费用。对18点以
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明?翌?字,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输费用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根据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已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第四节 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21条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车站应与托运人协商处理。
第22条 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但罐车运输的货物、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过1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第23条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局备案。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共用单位发到的货物,执行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的收费政策。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第24条 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在征得托运人同意、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可以代用。以长大货物车、冷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局承认。
车辆代用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第25条 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车,在装车前,发现车内留有残货,应通知车站清扫或处理。如车站委托托运人代为清扫时,应向托运人支付规定的货车清扫费。
托运人对承运人拨配的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第2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
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
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货物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的,应补收运费.
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罐车装运的货物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规定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
第27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并对篷布的完整状态应进行检查,保证篷布良好。
托运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张?。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次日起,2日内送回车站。超过规定期间,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28条 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挡板、饲养用具、防寒棉被、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货物一并交付收货人。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承运人代为准备的,核收装载加固材料使用服务费。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格式八)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货物在换装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的外贸机构代替收货人回送。
托运人自备的集装化用具、爆炸品保险箱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特定运价范围的,收货人需要向指定的车站回送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
第29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的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附件二)办理。
要抓紧时间办理,不然违规上路被抓到会罚得很重。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运输车辆的车辆长度、车辆宽度、车辆高度和车货总重量。在车辆超过此标准时称之为超限。
超限车辆上路前应在当地交通局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每张通行证只使用于一次运输,当本次运输结束时通行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