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本市拟实施机动车限行政策,在一二级预警时,实行单双号限行政策。限行区域包括:市区: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滨海新区塘沽:塘沽建成区的道路;开发区东区道路;汉沽:汉沽建成区环线(不含环线)以内道路。
当三级预警时,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每日限行一组尾号,尾号分组为1和6(含临时号牌和02式修改化号牌)、2和7、3和8、4和9、5和0。首日限号按照当日日期末位数确定,如11日限行为1和6号组(含临时号牌和02式修改化号牌),15日限行为5和0号组,次日起按照号牌顺序依次限行。货运机动车(含持有通告证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含持有通告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二级和一级预警时,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首日限号按照当日日期末位数确定,如13日限行尾号为单号,16日限行尾号为双号,次日与首日限行尾号相反,以此类推。货运机动车(含持有通告证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含持有通告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滨海新区塘沽限号吗
滨海新区限行
2015天津限行最新消息(公告+限行时间),天津市自2015年12月23日0时起至24日6时止,启动重度污染天气Ⅰ级(红色)响应,在天津全市行政区内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
12月23日星期三 0:00-24:00 单号通行(1、3、5、7、9)
12月24日星期四 0:00-6:00双号通行(2、4、5、8、0)7:00开始恢复实行尾号限行,限行尾号2根据天津最新尾号限行通知里没有提到滨海新区限行,因此,天津滨海新区不限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摘录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2015年9月29日常务会议精神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8日,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0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6年4月10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8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二)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10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三)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四)自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天津滨海新区限号外地车怎么限
法律分析:天津限行范围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滨海新区除去重度污染天气一般不限行。
法律依据:《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第一条 自2020年6月8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号牌机动车(北京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外埠号牌(北京号牌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通过“天津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预约申办相关通行凭证,允许在上述时段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法律分析:滨海属于郊区,不限,是指小型客车尾号限行。尾号工作日限行范围只限于市区外环线以内,早上七点到晚上七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