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限号几乎是常态,因为现在的唐山市交通压力和环境压力都非常大,作为北方重镇,唐山的生活和经济都得到大幅度提升,所以为了缓解交通出行的压力和尾气导致的环境问题,取了限行限号的机制,下面给大家提供2019年唐山限号查询最新时事动态2019今天查询信息。
2019年9月24日星期二
唐山限行尾号:5和0
附:2019年9月唐山玉田限行范围区域:://.k1u/trip/50985.html
2019年唐山限行规定更新了,唐山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紧挨着北京,而且唐山是重工业基地,随着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升,私家车日益增多,给交通带来很大的压力,加上工业以及汽车尾气的排放会造成一定的空气质量下降的问题,所以唐山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限行规则。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最新会商,4月26日-4月30日期间,我市受持续偏南风影响,湿度较大,风力较小,扩散条件整体不利。按照省大气办《关于推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解除时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72号)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将4月20日启动的全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解除时间,由4月25日24时推迟至4月30日24时。
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不限行。4月26日禁行尾号4和9,4月27日、28日不限行,4月29日禁行尾号5和0,4月30日禁行尾号1和6。其他应急减排措施按照4月19日市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执行。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企业,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唐山市人民
2019年4月25日
唐山2019年4月20日开启的限行规则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最新会商,我市20日至25日风力较弱,湿度增大,整体扩散条件逐步转差,将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天气过程应对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68号)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19年4月20日8时至25日24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钢铁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且厂址位于城市建成区外(包括县区)的停4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包括县区)的停5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B类的,停6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C类的,停7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D类的,停烧结机装备。所有钢铁企业停50%以上的竖炉和石灰窑装备。禁止将已经拆除、淘汰和长期停产的生产装备作为减排停产的基数。各企业于4月19日18时前将预警期间生产报属地和市环保指挥中心备案,备案后严禁擅自调整。
2、焦化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评价为B、C类的,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3、铸造行业。所有铸造企业熔铸工序停产。
4、建材行业。粉磨站停产。玻璃熔窑按设计产能限产15%,提高治污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20、100、300毫克/立方米。制砖、岩棉等其他建材行业停产。
5、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水泥企业实施停产措施。
6、医药(农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绩效评价为A类的,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行、增加厂区洒水频次;评价为B类的,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行、增加厂区洒水频次,其它工序执行轮流停产措施;评价为C类的停产。
7、企业集群。包括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耐火保温材料、石灰窑、家具制造等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位于工业园区内的喷涂工段停产,未进工业园区无产生VOCs工序的按污染物总量执行轮流停产措施,未进工业园区有产生VOCs工序的停产;评价为B类的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8、所有企业喷涂工段停产(自动化汽车生产线除外)。
9、露天矿山开、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
10、执行轮流停产措施的企业,编组为A组的停产,B组的生产。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即:4月20日、21日不限行,4月22日禁行尾号5和0,4月23日禁行尾号1和6,4月24日禁行尾号2和7,4月25日禁行尾号3和8。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内绩效评价为A类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别凿、破拆、改造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绩效评价为B类的施工工地停工。免于停工的市中心区市政工程严格执行市生态办《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施工单位免于停工的通知》(唐生态环保领办〔2019〕4号)。
2、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3、达到住建部门提出的扬尘整治4条基本要求和2条强化措施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正常生产,其他停止生产。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6、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本《通知》管控措施与市《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从严执行。
(五)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执行。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8〕210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充分发挥驻企监督员的监管作用,坚持做到每日由县级领导带队开展“零点行动”,确保重点企业停限产和限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
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市将组成暗访督察组,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凡是没有落实市要求和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严肃问责一起,并作为生态唐山建设考核扣分依据;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2801754)。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全市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唐山市人民
2019年4月19日
特别提示:2019年4月20日(周六)2019年4月21日(周日)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不限行!2021年天津网约车新政
天津的外环线东北部调线工程已经确定是在2020年8月29日通车,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就是大家会比较关心的,下面就是详细的活动介绍,大家可以自己选择呢。
天津外环线东北部调线工程本市现行实施的限号、限行、限货等政策仍以现状外环线(外环东路、外环西路、外环南路、外环北路)为准,不作调整;
新开通的外环线东北部调线暂以“外环调整路”命名,8月29日零时全线通车后,全线按照快速路标准实施管理,车行限制速度80公里/时;
为了解决区域建设发展对货运车辆通行的需求,外环调整路上暂不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外环调整路自西向东在津汉立交点位为全流向互通形式,实现与外环东路、卫国道、津汉公路方向的联通;与志成道延长线为全流向互通。
现状外环线名称不做调整仍可正常通行
由于外环调整路在铁东路互通点位与现状外环北路道路存在交叉,请广大车主行经此路段时,按照交通提示标志牌相关信息通行,避免错过出入口。其中——
外环北路由东向西车辆经过互通立交F匝道进入“外环调整路”,之后前行约700米,在津武路互通立交桥下“U转”调头,驶入外环北路西青方向;
外环北路在该点位由西向东方向以匝道(E匝道)出口形式实现。
外环调整路和哪些道路有交叉口可实现上下?
外环调整路自西向东在津汉立交点位为全流向互通形式,实现与外环东路、卫国道、津汉公路方向的联通;
与胜捷路为菱形立交地面辅路平交路口,通过胜捷路实现与跃进路的联通;
与志成道延长线为全流向互通;
与津榆公路、津围公路为菱形立交地面辅路平交路口;
与津武公路为向北(武清方向)反“T”字型互通,与铁东北路点位为向南(市区方向)“T”字型互通。
在外环调整路行驶需要注意哪些?
一是新开通的外环调整路虽不限货运车辆通行,但因道路两端均与现状外环线连接,而现状外环线仍执行相关货车限行政策,所以,在外环调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货运车辆(持证车辆除外)须提前驶离,最晚在进入外环北路前最后一个互通出口(津武公路互通立交)驶离,避免驶入外环北路受到处罚;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货运车辆(持证车辆除外)须提前驶离,最晚在进入外环东路前最后一个互通出口(胜捷路菱形立交)驶离,进入跃进路,避免驶入外环东路受到处罚。提示广大货运车辆司机注意关注道路沿线标志牌信息,避免错过出口。
二是由于外环调整路全线按照快速路标准实施管理,因此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请广大市民严格依照交通标志通行,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是外环调整路开通之日,卡口监控、限速等违法抓拍将同步开启,主路全线限制时速80公里/小时,请广大车主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
一环,十一园近日,天津市规划局发布了《天津市外环城市公园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划在外环线周边建设十一座大型城市公园,并以此为基础,向内连接铁路绿道公园,向外连接6大郊野公园及郊野绿道。同时,围绕十一座公园,建设绿色生态、产城融合、环境优美的高品质公园社区,构筑津城生态宜居圈层。
目前,十一座公园中水西公园、梅江公园已经建成开放,新梅江公园正在建设,下一步,还有柳林公园等公园待建。与此同时,在绿色发展基础上,《天津市外环城市公园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津城核心──的空间、功能衔接,依托外环城市公园发展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与新型社区融合。
今后在每座公园周边都将有一个新兴服务业主导产业,同时,促进居住空间与公共服务、新兴产业融合,将建设“生态+生产+生活”新型社区,形成绿色生态、产城融合、环境优美的高品质公园社区。未来,大型三甲医院将逐步在外环城市公园周边布局,教育、养老等配套也将向外环线周边延伸,以此吸引各方面人才到天津发展,也为过于密集的中心城区疏解提供一些空间。
1、2021年天津网约车新政
我们知道,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且我们知道,网约车新政落实后,?“滴滴村”成了网约车热潮过后的留守聚居地。那么,天津网约车新政包括些什么内容?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网约车新政全文
天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等八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1]112号
各区、县人民,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局、市网信办拟定的《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办公厅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1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21]143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第七条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行车记录装置。
审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申请人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交通、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勘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申请人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作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指定服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首先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第三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三)网约车乘客客户端应当显示或可查询客户端展示车辆的完整号牌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号牌信息。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的,应约定造成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七)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八)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十)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四)完成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
(十五)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运营;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
(十)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场站揽客。
(十一)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二)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及时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3号)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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