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外地车限行规定如下:
1、早晚高峰限行
限行时间:工作日每日7:00-9:00、16:00-19:00(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
限行车辆:外埠号牌机动车(北京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的天津市机动车。
限行区域:禁止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2、尾号限行规定
限行时间:工作日每日7:00-19:00(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
限行车辆:天津市及外埠号牌机动车。
限行区域: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
限行的意义
1、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现在不管是大城市还是小城市,无一例外的都经常遭遇堵车,有时候一段几公里的路能走四十多分钟,原因就是车太多了。
2、限行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改善生态环境,我们都知道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会造成温室效应导致全球变暖,还有就是汽车尾气造成的空气污染,导致空气质量下降,造成雾霾天,不但影响了我们现在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影响到我们子子孙孙的生活环境,所以,减少车辆出行也是减少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在某种程度上面给我们的生活环境带来的巨大的帮助。
3、车辆限行,还有助于节约能源,我国是石油进口大国,而汽车所用的汽油、柴油等会耗费大量的石油,通过强制措施限制车辆行驶,降低了燃油的使用,节约了石油能源。
天津市小汽车限行单,双尾号及早晚限行时间
1.2014天津限行线号最新消息:天津限行线号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4.13~7.12,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7.13~10.11,4和9,5和0,1和6,2和7,3。
2.12月15日晚,天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小型客车配额管理,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尾号限行机动车交通管理措施。
3.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周一至周五,天津限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4.13~7.12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7.13~10.11分别为4和9。
4.根据天津市政府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每个工作日733,360 00至1933,360 00,按车牌尾号在外环线以内(不含)道路实施天津市及其他城市号牌机动车交通管理措施。尾号分为1/6、2/7、3/8、4/9、5/0五组,限号天数定期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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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本周限行车辆尾号
给你分析一下:
周一(8月31日)还是照常限5和0,
周二(9月1日)限双号,
周三(9月2日)限单号,
周四(9月3日)歇班但限双号,
周五(9月4日)歇班了应该不限号了,尾号4和9美了,
周六(9月5日)歇班不限,
周日(9月6日)上班不限号。综上所述,尾号0最郁闷,一周限三天!另外注意是“全天”和“天津市行政区域”,不分什么外环线内外了啊!
一、天津本周限行尾号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自2022年5月9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号牌机动车(北京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外埠号牌(北京号牌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通过“天津交管服务直通车”微信小程序预约申办相关通行凭证,允许在上述时段进入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二、自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4月2日,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号牌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三、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7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二)自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10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三)自2022年10月3日至2023年1月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自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