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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空气质量,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市研究决定,自2014年
11月6日0时起对现行的机动车三个尾号限行措施进行调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
告如下:
一、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每天7时至19时,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
外),对非营运小型汽车(含小型货车)、摩托车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
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
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包括临时车牌、外地车牌)。
二、调整部分货运车辆限行措施。唐山市市区及各县(市)、各开发区(管理区)城区,每天6时至24时
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危险品运输车(含持有通行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通
行。
三、2014年10月31日市发布的《关于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
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4]8号)规定的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五、本通告规定的限行措施结束时间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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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空气质量,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市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6日0时起对现行的机动车三个尾号限行措施进行调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每天7时至19时,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对非营运小型汽车(含小型货车)、摩托车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包括临时车牌、外地车牌)。
二、调整部分货运车辆限行措施。唐山市市区及各县(市)、各开发区(管理区)城区,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危险品运输车(含持有通行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
三、2014年10月31日市发布的《关于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4]8号)规定的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四、单双号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五、本通告规定的限行措施结束时间另行通告。
全市实行机动车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1日18时起,全市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24小时禁止本地五轴(含)以上大货车(含持有通行证)通行,外地五轴(含)以上过境大货车只允许在高速公路通行。
二、自2016年11月12日起,每日7时至19时,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包括临时车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
2.“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3.工作期间的邮政专用车(含快递用车)、保险查勘车、殡仪馆的殡葬车、燃油(气)运输车;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和专用清障车。
四、市中心区范围:
由开越路(不含)、大庆道(不含)、南湖大道(不含)、唐安路(不含)相连的内部区域。
五、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解除由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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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自11月14日零时起停止执行11月11日下发的《唐山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唐政办传〔2016〕104号)规定的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措施。同时,继续执行11月8日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预案》的要求,继续加强企业环境监管,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各项应对工作,确保各类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