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核心区域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天7时至21时实施限行。
一、限行区域:
武胜大道以西(不含),开元大道以北(不含),龙源路以东(不含),太清路以南(不含)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时间:
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天8时至19时实施限行。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环保、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各类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除了遵守本通告规定外,还应遵守周口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4日
周口限行新规定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
通 告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实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每日限行时间7时至20时。
二、限行区域
市区开元大道以北、武盛大道以西、太清路以南、龙源路以东的闭合区域内(不含以上道路)。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车牌号。即:星期一限行车牌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星期二限行车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星期三限行车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星期四限行车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星期五限行车牌尾号为5、0的机动车(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及调整为休息日的工作日不限行)。
(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外埠号牌车辆不受本通告规定限行。
(三)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单位通勤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押款、保险勘查、新闻采访、采供血、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新能源汽车。
四、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五、遇有重度以上污染天气,需要启动更高级别限行措施的,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2020年3月18日
法律分析:按机动车号牌 ( 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按照公历日,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