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各市车牌号字母是:湘A是长沙、湘B是株洲、湘C是湘潭、湘D是衡阳、湘E是邵阳、湘F是岳阳、湘G是大庸、湘H是益阳、湘J是常德、湘K是娄底、湘L是郴州、湘M是零陵、湘N是怀化、湘P是湘西州。
湖南简介:
湖南省,简称“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沙,界于北纬24°38′~30°08′,东经108°47′~114°15′之间,东临江西,西接重庆、,南毗广东、广西,北连湖北,总面积21.18万平方千米。
湖南地处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和南岭山脉向江汉平原过渡的地带,地势呈三面环山、朝北开口的马蹄形地貌,由平原、盆地、丘陵地、山地、河湖构成,地跨长江、珠江两大水系,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你觉得衡阳市的地理位置如何呢?
驾车路线:全程约1191.7公里
起点:昆山市
1.苏州市内驾车方案
3) 沿长江南路行驶2.7公里,朝G2/G42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 沿匝道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5) 沿京沪高速行驶6.7公里,朝甪直/巴城/周庄/常熟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昆山高架桥
6) 沿昆山高架桥行驶1.8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常嘉高速
7) 沿常嘉高速行驶11.1公里,过韩家浜中桥,朝上海/吴江/无锡/锦溪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甪直枢纽
8) 沿甪直枢纽行驶890米,直行进入沪常高速
9) 沿沪常高速行驶16.1公里,朝杭州/苏州/G15W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尹山枢纽立交桥
2.沿尹山枢纽立交桥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常台高速
3.沿常台高速行驶41.8公里,朝上海/湖州/杭州西/S12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观音桥枢纽
4.沿观音桥枢纽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申嘉湖高速
5.沿申嘉湖高速行驶25.0公里,朝杭州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练市枢纽
6.沿练市枢纽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申嘉湖杭高速
7.沿申嘉湖杭高速行驶50.0公里,朝黄山/千岛湖/G2501西方向,稍向左转进入崇贤枢纽
8.沿崇贤枢纽行驶660米,过石桥约560米后,直行进入杭州绕城高速
9.沿杭州绕城高速行驶2.1公里,直行进入长深高速
10.沿长深高速行驶34.5公里,朝千岛湖/富阳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杭州南枢纽
11.沿杭州南枢纽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长深高速
12.沿长深高速行驶59.0公里,稍向右转进入杭新景高速
13.沿杭新景高速行驶73.3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14.沿匝道行驶1000米,直行进入杭新景高速
15.沿杭新景高速行驶35.6公里,朝衢州/G60(西)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吕塘角枢纽
16.沿吕塘角枢纽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沪昆高速
17.沿沪昆高速行驶323.2公里,朝福州/长沙/宜春方向,稍向左转进入南昌绕城高速
18.沿南昌绕城高速行驶39.4公里,直行进入厚田枢纽
19.沿厚田枢纽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沪昆高速
20.沿沪昆高速行驶72.7公里,朝广州/赣州/井冈山/吉安方向,稍向左转进入樟吉高速
21.沿樟吉高速行驶640米,稍向右转进入樟树枢纽
22.沿樟树枢纽行驶890米,直行进入沪昆高速
23.沿沪昆高速行驶228.8公里,朝黄花机场/株洲/长沙/武汉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4.沿匝道行驶91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长株高速
25.沿长株高速行驶450米,直行进入长株高速
26.沿长株高速行驶70米,直行进入迎宾大道
27.沿迎宾大道行驶5.6公里,朝松西子/株洲西火车站/建设北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响田东路
28.沿响田东路行驶3.6公里,朝京珠高速/石峰大桥方向,直行进入响田西路
29.沿响田西路行驶4.2公里,朝G107/G4/京港澳高速/株洲大道方向,稍向右转进入东湖立交桥
30.沿东湖立交桥行驶40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株洲大道
31.沿株洲大道行驶3.6公里,直行进入天易公路
32.沿天易公路行驶80米,朝天易大道/湘潭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3.沿匝道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
34.沿京港澳高速行驶97.0公里,朝衡阳北/邵阳/S80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5.沿匝道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衡邵高速
36.沿衡邵高速行驶24.0公里,朝南岳区/衡阳市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7.沿匝道行驶710米,过汪家桥约1.1公里后,直行进入南岳高速
38.衡阳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南岳高速行驶740米,直行进入外环路
2) 沿外环路行驶40米,直行进入外环路
3) 沿外环路行驶480米,直行进入蔡伦大道
4) 沿蔡伦大道行驶3.0公里,直行进入外环西路
5) 沿外环西路行驶50米,直行进入蔡伦大道
6) 沿蔡伦大道行驶2.1公里,过右侧的铭仕大厦约80米后,朝长湖街/长丰大道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7) 沿匝道行驶500米,直行上匝道
8) 沿匝道行驶80米,在第1个出口,右转进入解放大道
9) 沿解放大道行驶630米,
10) 行驶10米,到达终点
终点:衡阳市
衡阳城区面积还会扩大吗?
你觉得衡阳市的地理位置如何呢?
近几年,湖南省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作为内陆城市,湖南省近几年的GDP已经排到了全国前10位,这已经是非常不错的成绩了。而随着湖南省这个省份的受重视度不断提高,也让有部分人开始关注到了湖南省的一些小城市。说到湖南省的省会城市,大家都知道是长沙,但是近几年却有部分人表示相比较于长沙而言,衡阳市的地理位置要更好。虽说如今衡阳市的发展远不如长沙,但是许多湖南人却都更加喜欢衡阳市。衡阳市的地理位置到底如何呢?个人看来,衡阳市的地理位置是非常不错的。
01重要的交通枢纽,之所以说衡阳市这个地理位置非常好,其实是因为衡阳市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属于重要的交通枢纽,相比较于其他城市而言,衡阳市的地理位置是非常优越的。衡阳市连接着南北经济的往来,那我们平时出行想要去华东,华北或者是华南,西南,其实大多是需要经过衡阳市的。衡阳市目前也是湖南省内的重要交通枢纽,所以即便它的发展速度比不上长沙,但依旧是很多人趋之若鹜的城市。此前衡阳市旧城市军事战斗的军家必争之地,所以看得出来,衡阳市的地理位置之优越。
02要看一个城市的地理位置好不好,当然要看这个城市的交通发不发达了。相比较于其他的城市而言,衡阳市的交通也是非常的发达。将不少城市高铁站仅仅只有一个到两个,但是衡阳市的高铁站总共有4个。由于大部分的人出行的时候都需要去到衡阳市转乘,因此如今衡阳市的高铁站数量也是已经达到了4个之多,除此之外衡阳市近几年还在建设。
03衡阳市地势相对平坦,有利于经济发展,虽说湖南省的省会城市是长沙,但是衡阳市的地理位置其实也不赖。近几年衡阳市也在逐步稳定的实现 GDP的增长,之所以衡阳市的经济发展速度一直都是位居湖南省前几位的,就在于这个城市的地理位置,其实也比较优越,它的地势相对平坦,更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另外衡阳市还有丰富的物产,这些物产也为衡阳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身衡阳市自己的交通就是非常便利的,再加上还有如此丰富的物产,自然是能够为城市贡献不少的经济值。
总的说起来衡阳市的地理位置还是非常不错的。之所以说衡阳市的地理位置不错,不仅仅是因为衡阳市本身就是交通枢纽,连接着各大城市,也是因为衡阳市如今的交通越来越便利,衡阳市本身的地势也相对平坦。
衡阳泰豪靠谱吗
按照衡阳未来的城市发展定位和政治需求,衡阳肯定会大力扩展城区建成面积,未来衡阳得成为3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在湖南,仅次于长沙,其次,衡阳的区位优势特别明显,空,高,铁交通特别发达,可以引领区位经济快速发展和扩展,由此带来的流动人口增加,经济增长,消费活跃,政府也就不可能避免的要扩张,有空间才能更好的统筹发展,衡阳已经在行动,城市扩张往西推进,兼并衡阳县西渡镇,规划的轨道交通二期就在西渡,愿我大衡阳飞黄腾达
衡阳的城区面积很大,但已开发的城区面积很小,在衡阳不堵车的情况下,半小时可以走遍衡阳。
如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城区面积增加意义不大。目前的城区根本就没有开发完,虎头蛇尾的工程不少。
但如果从政治角度来看,增加城区面积有利于某些政绩。就拿这几年政府一直想从衡南手里把三塘并入市区来举例。之所以并入三塘是因为三塘算是衡南县的大镇,衡南县几乎一半以上的收入都来源三塘!所以博弈了好几年三塘还是没并入衡阳
以上为衡阳的一些八卦,回到正题,城区面积肯定会扩大,但并不是开发层面的扩大,而是经济数据更好看这个层面来扩大城区面积
对衡阳楼市和各政策感兴趣可以私聊我加微信群共同学习进步
撤南岳区整体并入衡山县。撤蒸湘区,以解放西路、解放大道为界,以南划入雁峰区,以北划入石鼓区。撤衡南县设立清泉区,撤衡阳县设蒸阳区。珠珲区、清泉区(湘江以东部分)重点发展交通物流业。雁峰区、清泉区(湘江以西部分)重点发展园区工业。石鼓区、蒸阳区重点发展化工,商贸和农业。衡山地区重点发展 旅游 业。大力支持耒阳,常宁两市城市发展建设。并以交通线为纽带辐射祁东和祁阳,株洲南部,郴州北部。
那是肯定的,你看看下面这篇文章,自然就会
懂的。希望对你有帮助!衡阳被定为大城市类型。肯定有所扩宽!
撤销衡南县,衡阳县,设云集区和西渡区,樟木乡划石鼓区,岣娄乡,店门填,渲洲划规南岳区,与市区相连,用地铁或轻轨把西渡,南岳,云集,大浦,松柏水口山相连建成一个400万市区人口,千万人口大都市衡阳圈
撤消衡南县,把衡南县并入衡阳市就变大了
不把衡南县收为市区,说要扩大,等于做梦,说梦话。
希望衡南县尽快撤县建区就变为衡阳市第六区啊!!!
会的,现在衡阳的路都修到衡南县去了,梦东方就是
大家好!我是你的课代表馍馍!
今天我们来聊聊湖南衡阳!衡阳城区的面积是否还会扩大?
其实衡阳现在的城区面积已经不小了, 但是开发已经使用的面积有限,还有很多城区面积还有待开发提高!
但是城市规划所考虑的东西与个人考虑的并不一样!所以我们还是要把眼光聚焦在衡阳的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看看他们是如何规划的!
衡阳对未来的规划已经编制了 《衡阳市土地储备规划经营大纲 》,根据这个规划大纲描述,衡阳未来将会呈现一区十片的规划格局!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其中所谓的一区是指: 东湖新区,其规划面积在33000亩,这个片区紧靠衡阳东站,武广高铁和东三环在其西侧,泉花公路在其南侧,穿过耒水河。 是新规中占地面积最大的一个区域。
而所谓的十片是指: 长湖片区、呆鹰岭片区、雨母山片区、营盘山片区、南湖-植物园片区、白沙片区、绿岛片区、苏州湾片区、武广酃湖片区、松木-华耀城片区 。
好了!关于这个话题就到这里了!路过的朋友你们怎么看衡阳呢?
衡阳在哪个省?
还是很靠谱的。
衡阳泰豪做军工通讯方面的,军工企业利润不错,就一个子公司年利润都快2亿,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首批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司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衡阳泰豪通信车辆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前身为衡阳市四机总厂。位于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豪衡阳工业园区。是衡阳市人民政府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禁摩城市
衡阳属于湖南省,不属于任何一个市区,因为是湖南省管辖的地级市。横跨湘江的衡阳市是湖南省和中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多条重要的公路和铁路干线在此交汇。衡阳地处中南地区的凹轴带,构成典型的盆地形势,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湖南省:湖南,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沙,以北纬24° 38 ~ 30° 08,东经108° 47 ~ 114° 15为界。东临江西,西接重庆、贵州,南接广东、广西,北接湖北。湖南地处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南岭山脉向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形三面环山。它位于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南岭山脉向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在云贵高原的东延伸部和东南丘陵转折线的南端,自西向东逐渐降低。地貌类型多样,有半高山、低山、丘陵、丘陵、盆地、平原等。
2019年《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济南已经取消了禁摩令
关于取消对摩托车限制性措施的建议
目前,我国有不少大中城市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等私人小型交通工具采取限制性措施,在主干道上禁止摩托车、小排量汽车行驶。其中,部分城市还以停止给摩托车、小排量汽车发放牌照的方式对其进行限制。
据初步统计,全国目前有130多个城市“禁摩”(禁止摩托车驶入中心城区),30余个城市“禁微”(禁止1升以下的车辆上核心地区)。停止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发放牌照的城市也不在少数。
一. 建议取消我国部分城市对摩托车和小排量汽车的限制性措施的理由
1.部分城市所实行的“禁摩”、“禁微”措施并没有达到改善交通、有效控制机动车废气污染、提高城市品位的初衷。
(1) 从改善交通的效果来看,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由于体积小,在行驶和停泊时占地面积远比1点6升以上的小汽车要小,如摩托车平均载客1.1人,而1一台小汽车平均载客1.73个人,两者有效载客数相差不大,但摩托车在行驶、停车时占用的面积只有小轿车的1/3~1/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时速低于70公里的交通工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摩托车、微型汽车的最高时速都高于70公里,城区道路不同于高速公路,一般在市区内,机动车的安全时速不能超过50公里,因此,摩托车和微型汽车完全能够达到在城区道路行驶的速度要求,说它们是“低速低效的交通工具”,是城市交通堵塞的罪魁祸首缺乏根据。而一些城市在主干道设置摩托车微型车禁区的做法也没有达到改善交通的目的,相反,由于这种强制性的分流,使得摩托车微型车驾驶员不得不绕道而行,一方面加大了周边道路的交通压力,一方面也延长了他们车辆占用路面的行驶时间,降低了道路的使用效率,使城区交通更趋紧张。
(2) 从降低交通事故率来看,目前我国城市禁摩的主要理由是摩托车不利于交通安全,而将摩托车与汽车的交通事故率对比,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显示:从2000—2002年,三年中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事故分别为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73%、71.5%、71%。三年中驾驶摩托车所造成的事故占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13%、15.4%、15.8%。而同期汽车保有量分别占机动车保有量的24.4%、24.5%、26.9%,摩托车保有量分别占机动车保有量的57%、58.9%、63.1%。在我国,汽车保有量仅为摩托车保有量的42.5%,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却为摩托车的2.2倍,诚然,由于摩托车是两轮,小排量汽车的轮距窄,且多为平头面包车,它们的稳定性、对驾驶员的保护性比大排量的小汽车自然要差一些,而小汽车质量大、速度快,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对被撞的一方的伤害又要远远大于摩托车,微型汽车,据悉,中国摩托车事故的死亡率是日本的3.8倍,而每千辆汽车的事故死亡人数同样为日本的3至5倍,因此说,每种交通工具都有局限性,都存在安全隐患,主要还是要通过加强交通安全科学管理,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素质来降低事故率,事实上,一些城市“禁摩”、“禁微”后,交通事故总数并没由此降低。
(3) 从环保方面看,摩托车单位排气量所产生的一氧化碳比汽车要高,(主要是指二冲程摩托车,)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则与汽车相差无几。但是由于小汽车的总排气量是摩托车的10~15倍,平均有效载客数却只有摩托车的1.5倍,因此,每个人采取小汽车为出行方式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摩托车出行方式的3到5倍。
(4)说摩托车不利于提高城市品位缺乏说明力。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没有“禁摩令”。法国巴黎,亚洲花园城市新加坡都不禁摩;在美国有注册的摩托车400万辆,没有禁摩;举办过1992年奥运会的西班牙巴塞罗那市更有摩托车30万辆,他们更没有禁摩。实际上,市民采用摩托车、小排量汽车为出行工具也好,采用高档小汽车为出行工具也好,只是交通工具的不同,而城市品位更多是一个文化范畴、精神文明范畴的概念,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
2.“禁摩”、“禁微”措施实行后,凸现出种种弊端
(1)“禁摩”、“禁微”措施使得当地拥有摩托车、微型汽车的市民经常不得不绕道而行;还有些地方不能直接到达,这给他们的生活、工作增添了不便,提高了他们的出行成本,也人为地提高了整个城市的能源消耗量。那些居住在禁摩、禁微路段的车主,一纸禁摩、禁微令让他们的私人交通工具出门寸步难行,实质上成为了一堆废铁。对于他们个人来说,私有财产因此蒙受一定损失;对于社会经济来说,也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商品由于人为因素使它们闲置,浪费,发挥不了应有作用。同时,政府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禁行措施,但没有对由此做出“牺牲”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偿,这是不公平的。
(2)“禁摩”、“禁微”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摩托车、微型汽车生产企业的发展权。据中国摩托车网报导:“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副秘书长张大虎估计,中国的摩托车销量每年因此而被抑制了大约400万-500万辆左右,抑制的销售额大约在300亿元左右。”而“禁微”措施则使得各汽车生产企业只能将自己的大排量产品进入市场,这限制了企业的自由发展,也让消费者不能有更多的选择。显然,这也有违市场经济原则。
“禁摩”的另一个负面影响是,很多大中城市纷纷禁摩使得不少摩托车生产企业针对城市市场的踏板车型、高档车型难以销售。他们不得不局限于开发面向农村市场的中低档车型,这使得中国的摩托车企业陷入低技术层次的恶性循环,减弱了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 禁摩禁微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由于禁摩禁微令的实行,使很多车主因此产生抵触情绪,不主动交纳养路费、过桥费、不参加年检。
(4) 各地的“禁摩”、“禁微”措施多数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其方式方法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也有对机动车的限行措施。例如,近日包括米兰在内的意大利北部130余座城市就开展了私家车限时上路的活动,以减少汽车尾气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活动的口号是“在汽车与空气之间,我们选择空气。”而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2005年2月13日报道,伦敦市长肯.利文斯敦计划把伦敦市变成世界上“最环保”的首都,他计划,到“2007年使大伦敦区成为‘低排放地带’。这意味着卡车、长途客车、公共汽车以及出租车会被禁止驶上街头,除非它们达到苛刻的排污标准。”经过对国内外多个“限行”个案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国外现行的机动车禁行措施有一个特点,即它要么是一种通过宣传倡导让民众自愿参加的活动,要么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措施。伦敦市引起极大争议的交通提议虽未正式实行,但它也有一个不同于我国“禁摩”、“禁微”措施的地方,即其目的很明确——降低汽车尾气排放量,并由此制定了严格的排污标准作为门槛。在这个门槛下,所有机动车得到平等待遇,符合标准可以上路,不符合标准才禁行。与我国针对某一两种机动车先入为主禁行的方法不同,它体现了制订公共政策的科学、公平原则。
(5) 停止对小排量汽车、摩托车发放牌照的做法限制了本欲购买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的市民的消费选择权,同时,也使得已经购买了车辆的市民无处上牌,其车辆人为地成为“无牌车”、“黑车”,这更不利于进行交通管理。
(6)“禁摩”、“禁微”措施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市场经济社会,一种国家容许生产销售的商品,它在市场中的地位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的实际需求有关,其数量的多寡理应由市场决定。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多年,“禁摩”、“禁微”这种以强制行政命令取代市场的调节作用,限制商品正常使用的做法对国际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3.限制上路、停止上牌等方式实行的“禁摩”、“禁微”措施在法律上或多或少存在缺陷,达不到依法行政的要求。
(1) 各地的禁摩禁微令多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发布,而且大多数城市也没有因此召开听证会,对机动车禁行的措施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听证程序的缺失是不应该的。
(2)“禁摩禁微”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根据2004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车主的摩托车或微型汽车是他用合法收入在合法的经济组织中购买的,并在政府指定的交通管理机关办理了合法的手续。交纳了各种费用,获得了合法的行驶资格和权力(即行政许可)。但一纸“禁摩禁微令”却将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失职行为片面“归罪”于“合法身份”车主,将其已经获得的行车“许可”打了折扣,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部分勾销。
(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车流量的实际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的措施”,这里有个前提,即“道路车流量的实际情况”,车流量指的是所有机动车的流量,包括摩托车、公共汽车、卡车、的士车、面包车、小汽车等等,也不管贵*包括奔驰、宝马、夏利奥托,车与路是一对发展中的矛盾,车多必然显得路窄,“道路车流量的实际情况”是交通拥挤是所有机动车造成的,如果把这个后果要求其中某一种机动车承担,不管是小排量汽车也好,还是摩托车也好,都是不公平的,也违背宪法作为根本法在第33条第2款所确立的平等权原则
(4) 停止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发放牌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一些地方以政府通告等形式所作的停牌行为实质上给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即给予上牌的不得为摩托车、小排量汽车。
4. 取消对摩托车、微型汽车等小排放低油耗的私人交通工具的使用和上牌限制将进一步节约能源消耗,与我国即将推行的燃油税改革方案相适应。
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次发布《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据了解,在我国,一辆1.0升汽车的百公里油耗为5升左右,比1.6升排量的经济型汽车同距离要省3升左右油,一辆家用小车一年大概跑15000公里,那么,一辆小排量的汽车一年就要省下700多升油,至于一辆四冲程125cc摩托车每百公里仅耗汽油2到3升。
5. 取消国内部分城市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上路行驶、上牌照的种种限制规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据济南《生活日报》2004年9月16日报道,济南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从民主实情出发,取消了该市的“禁摩”措施,此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该市的交通状况不但没有因此恶化,反而更加合理有序。
二. 取消我国部分城市对摩托车和小排量汽车的限制性措施的做法建议
1. 取消各城市在中心城区、城市主干道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的禁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用于城市交通的机动车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制定更严格的排污标准,在生产、上牌的环节就加以控制,符合标准的给予上路,同时在路面上也进行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超标的动态执法。
2. 只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各城市车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摩托车、微型汽车给予上牌。
3. 在开“禁”的同时依法加强交通管理力度,集中力量治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对摩托车和小排量汽车车主/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教育,严厉打击违章驾驶行为。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关于在衡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3]2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城区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法律责任。市城管执法局所属支队及各大队,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衡阳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各城区政府应保障城管警察各城区大队的必要工作经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凡已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内容,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时,应将许可或审批的事项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市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建立审批、处罚监督衔接,执法案件移送,许可审批备案,信息交换和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建立并落实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三)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洒的;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十条 侵占、拆除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及其两侧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单幢建筑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造价5%以上至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以树木作支撑物或就树搭棚、折枝剥皮、在树木上刻划、缠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或者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内(含三江两岸绿化风光带及城市广场、小憩园等)由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城管行政执法局处理。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二十七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湘江、蒸水、耒水城区河段、河滩、城区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存放或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的。
(二)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
第六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三十条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清涂,逾期不清除的,由广告主承担清除费用,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市政道路管理方面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采取合法手段处置,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不按规定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市政公用设施清洗车辆,根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被洗车辆驾驶员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擅自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及施工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八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并交当事人暂扣清单一份,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不得重复罚款,但种类不同的处罚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技术鉴定。相关部门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书面申请及案卷资料后,应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书面鉴定(认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对损坏的设施及物品作赔偿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赔偿标准,城管执法局按照先行赔偿再作处罚的原则,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不出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财政指定的银行专户。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和执法程序执法,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须经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直接查处;下级行政执法有错误的,责令其改正或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必要时,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挥和调动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可以依法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听证,由市城管执法局或者市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衡阳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处理。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城管执法局或者法制、监察机关举报,市城管执法局及法制、监察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