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候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
(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采砂申请书;
(二)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查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采砂人。采用招标形式的,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应持村委会证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船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器具)、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
(四) 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淘金船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在每月底前向批准机关报送本月采砂数量和下月计划开采量。
第十九条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工前应向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收缴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应逐级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收费人员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收费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不得委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为运输砂石的车辆修筑越堤路的,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签订河道清障协议,负责清除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五条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陕西省汉中洋县民政局区敬老院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驾车路线:全程约1672.4公里
起点:洋县政府
1.汉中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卫生街行驶260米,右转进入唐塔街
2) 沿唐塔街行驶130米,过右侧的迎宾大厦约190米后,进入唐塔南街
3) 沿唐塔南街行驶70米,直行进入唐塔南街
4) 沿唐塔南街行驶240米,在第1个出口,直行进入唐塔南街
5) 沿唐塔南街行驶120米,左后方转弯进入南环路
6) 沿南环路行驶2.9公里,直行进入京昆线
7) 沿京昆线行驶7.1公里,右转
8) 行驶460米,朝佛坪/西安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龙亭立交桥
2.沿龙亭立交桥行驶220米,过龙亭立交约370米后,直行进入京昆高速
3.沿京昆高速行驶184.7公里,朝柞水/安康/重庆/蓝田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河池寨立交
4.沿河池寨立交行驶520米,过河池寨立交约340米后,直行进入西安绕城高速
5.沿西安绕城高速行驶28.2公里,朝蓝田/商洛/南阳/山阳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香王立交桥
6.沿香王立交桥行驶570米,过香王立交约1.2公里后,直行进入沪陕高速
7.沿沪陕高速行驶110.2公里,朝商洛东/商南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8.沿匝道行驶1.7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沪陕高速
9.沿沪陕高速行驶658.0公里,朝合肥/南京/武汉/成都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大顾店立交桥
10.沿大顾店立交桥行驶1.9公里,过豆腐渣桥约100米后,直行进入沪陕高速
11.沿沪陕高速行驶140.8公里,朝蚌埠/芜湖/徐州/南京方向,直行进入路口枢纽
12.沿路口枢纽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京台高速
13.沿京台高速行驶4.7公里,朝芜湖/杭州/G5011方向,直行进入芜合高速
14.沿芜合高速行驶118.5公里,直行进入沪渝高速
15.沿沪渝高速行驶43.6公里,稍向右转进入芜宣枢纽
16.沿芜宣枢纽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宣铜高速
17.沿宣铜高速行驶21.8公里,稍向右转进入宣广枢纽
18.沿宣广枢纽行驶1.8公里,直行进入沪渝高速
19.沿沪渝高速行驶80.1公里,朝杭州/安吉/宁波/绍兴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泗安枢纽
20.沿泗安枢纽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杭长高速
21.沿杭长高速行驶89.0公里,过西行桥,直行上匝道
22.沿匝道行驶290米,过西行河桥约470米后,直行进入石祥西路
23.沿石祥西路行驶1.6公里,过杨家湾桥约110米后,直行进入留石快速路
24.沿留石快速路行驶,过杨家湾桥,直行进入留石快速路
25.沿留石快速路行驶9.1公里,过康家河桥,朝石桥路/半山隧道/德胜快速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石桥立交桥
26.沿石桥立交桥行驶930米,过康家河桥,右前方转弯进入秋石高架路
27.沿秋石高架路行驶1.9公里,过钱江河桥,朝德胜高速(东)/火车东站/下沙/德胜高速(西)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28.沿匝道行驶900米,直行进入德胜快速路
29.沿德胜快速路行驶1.9公里,过左侧的杭州鹏和实业有限公司-1号商务楼约1.2公里后,朝杭甬高速/萧山机场/S2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德胜互通
30.沿德胜互通行驶1.2公里,过邱家桥,右前方转弯进入杭甬高速
31.沿杭甬高速行驶16.6公里,朝宁波/台州/G92南线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杭州湾环线高速
32.沿杭州湾环线高速行驶113.2公里,过曹娥江大桥,朝舟山轮渡/宁波/金华/台州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杭甬高速
33.沿杭甬高速行驶9.6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34.宁波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匝道行驶670米,过新皇河桥约1.5公里后,直行进入机场路高架
2) 沿机场路高架行驶2.6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3) 沿匝道行驶560米,直行进入夏禹路
4) 沿夏禹路行驶1.8公里,直行上匝道
5) 沿匝道行驶38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甬水桥路
6) 沿甬水桥路行驶520米,朝火车站出发平台方向,左前方转弯
7) 行驶180米,左前方转弯
8) 行驶410米,到达终点
终点:宁波站
线路二:
洋县政府
进入卫生街,行驶260米
右转,进入唐塔街,行驶310米
请直行,进入唐塔南街,行驶430米
左转,进入南环路,行驶2.9公里
请直行,进入京昆线,行驶75.0公里
右转,进入黄家湾路,行驶12.0公里
请直行,进入迎宾路,行驶80米
左转,进入河堤街,行驶910米
请直行,进入京昆线,行驶112.3公里
进入环岛,进入S107,行驶21.0公里
左转,进入X219,行驶9.9公里
右转,进入京昆线,行驶38.7公里
左转,从京昆线到昆明路,行驶680米
请直行,进入昆明路,行驶6.7公里
右转,进入南二环西段辅路,行驶860米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二环南路西段,行驶3.5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二环南路东段,行驶6.6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金花南路,行驶1.6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金花北路,行驶900米
请直行,进入金花北路辅路,行驶280米
请直行,进入金花北路,行驶300米
右转,进入长乐中路,行驶1.9公里
请直行,进入长乐东路,行驶6.4公里
请直行,进入祥云路,行驶4.0公里
右转,进入田洪正街,行驶370米
请直行,进入迎宾北路,行驶22.1公里
请直行,进入迎宾路,行驶750米
进入环岛,进入建材街,行驶1.6公里
请直行,进入悟真寺二号隧道,行驶12.3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64.7公里
向右前方行驶,进入商鞅大道,行驶3.6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3.7公里
右转,进入商丹大道,行驶6.9公里
右转,进入商丹一级公路,行驶32.7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58.4公里
请直行,进入世纪大道,行驶1.3公里
请直行,进入长新路,行驶3.2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19.6公里
请直行,进入呼北线,行驶3.2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43.1公里
请直行,进入世纪大道西段,行驶3.1公里
请直行,进入世纪大道东段,行驶5.4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19.0公里
请直行,进入广场街,行驶1.4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135.5公里
请直行,进入上海大道,行驶680米
请直行,进入凤山路,行驶2.1公里
请直行,进入友兰大道,行驶6.7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62.8公里
向右前方行驶,进入英雄路,行驶5.7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69.4公里
左转,进入北环路,行驶12.0公里
右转,进入东环路,行驶1.2公里
左转,进入工五路,行驶3.3公里
右转,从工五路到沪霍线,行驶390米
左转,进入沪霍线,行驶25.9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龙山大道,行驶5.5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49.3公里
请直行,进入三环路,行驶1.8公里
进入环岛,进入沪霍线,行驶88.4公里
请直行,进入友通路,行驶1.7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11.6公里
左转,从沪霍线到X010,行驶7.7公里
左转,进入X010,行驶6.0公里
左转,从X010到沪霍线,行驶11.9公里
左转,进入沪霍线,行驶8.4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京珠线,行驶32.3公里
请直行,进入沪霍线,行驶25.6公里
请直行,进入合六路,行驶43.8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长江西路高架路,行驶6.1公里
请直行,进入长江西路,行驶100米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五里墩立交桥,行驶300米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南一环路,行驶6.1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裕溪路高架路,行驶7.2公里
请直行,进入裕溪路,行驶190米
请直行,进入合马路,行驶5.7公里
请直行,进入S105,行驶4.6公里
请直行,进入新合马路,行驶1.2公里
请直行,进入S105,行驶38.9公里
请直行,进入长江西路,行驶2.1公里
左转,进入北外环路,行驶3.9公里
右转,进入姥山路,行驶750米
左转,进入半汤路,行驶3.5公里
请直行,进入S105,行驶67.9公里
左转,进入S124,行驶21.1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行知路,行驶1.8公里
左转,进入浦滨路,行驶5.6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应天大街高架,行驶14.1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双桥门立交,行驶410米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机场连接线,行驶980米
靠右前方行驶,从机场连接线到卡子门大街高架,行驶90米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卡子门大街高架,行驶2.3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双龙大道,行驶1.6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北沿路,行驶2.4公里
左转,进入文靖西路,行驶700米
请直行,进入文靖路,行驶1.6公里
右转,进入天印大道,行驶290米
左转,进入上元大街,行驶470米
请直行,进入万安西路,行驶2.2公里
请直行,进入万安东路,行驶1.9公里
请直行,进入京福线,行驶27.8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G104,行驶30.8公里
请直行,进入京福线,行驶18.2公里
请直行,进入平陵西路,行驶13.5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京福线,行驶12.4公里
请直行,进入潘丰路,行驶7.2公里
请直行,进入京福线,行驶16.3公里
右转,进入西氿大道,行驶4.5公里
右转,进入京福线,行驶29.6公里
右转,进入G104,行驶4.4公里
请直行,进入京福线,行驶24.5公里
请直行,进入二环西路,行驶9.6公里
请直行,进入京福线,行驶15.7公里
左转,进入菁菱公路,行驶1.4公里
右转,进入保戈公路,行驶5.0公里
请直行,进入钟新湖西路,行驶4.2公里
请直行,进入士锦线,行驶2.0公里
右转,从士锦线到德桐线,行驶8.5公里
右转,进入德桐线,行驶5.6公里
左转,从德桐线到S304,行驶120米
左转,进入S304,行驶5.5公里
请直行,进入白云南路,行驶3.7公里
请直行,进入S304,行驶1.1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S009,行驶2.1公里
向右前方行驶,进入塔康路,行驶120米
左转,进入运溪路,行驶2.0公里
右转,从运溪路到运河路,行驶7.2公里
左转,进入运河路,行驶820米
右转,进入沪瑞线,行驶1.1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秋石高架路,行驶14.7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从秋石高架路到秋涛北路,行驶420米
请直行,进入秋涛北路,行驶330米
左转,进入庆春东路,行驶950米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市心北路,行驶6.9公里
左转,进入机场城市大道,行驶3.0公里
右转,进入京福线,行驶6.5公里
右转,进入彩虹大道,行驶20米
请直行,进入京福线,行驶10.6公里
左转,进入钱陶线,行驶3.3公里
请直行,进入杭沈线,行驶7.1公里
请直行,进入钱陶公路,行驶9.6公里
请直行,进入杭沈线,行驶6.7公里
请直行,进入钱陶公路,行驶9.9公里
请直行,进入杭沈线,行驶260米
请直行,进入亚厦大道,行驶7.5公里
左转,进入杭沈线,行驶18.3公里
右转,从杭沈线到六一省道,行驶210米
请直行,进入六一省道,行驶18.2公里
左转,从六一省道到三三省道,行驶310米
右转,进入三三省道,行驶3.8公里
左转,进入谭家岭西路,行驶2.8公里
请直行,进入谭家岭东路,行驶2.7公里
请直行,进入古乍线,行驶18.2公里
请直行,进入江北连接线,行驶10.8公里
右转,进入慈城连接线,行驶490米
左转,进入江北连接线,行驶720米
请直行,进入北环高架,行驶5.8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江北连接线,行驶500米
请直行,进入北环西路,行驶1.5公里
右转,进入康桥南路,行驶2.0公里
请直行,进入大闸北路,行驶490米
请直行,进入大闸路,行驶1.1公里
请直行,进入惊驾路,行驶6.1公里
请直行,进入宁东路,行驶1.7公里
右转,从宁东路到宁波市政府,行驶370米
宁波市政府
古时候陕西汉中叫什么
?
经县政府审定同意,洋县民政局所属区域敬老院(华阳、溢水、槐树关、磨子桥、胥水)公益性岗位招聘服务人员2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名额及要求
公益性岗位招聘服务人员20名。具体岗位及要求为:
1、服务护理员15名,限女性,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炊事员5名,性别不限,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洋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年龄在18—30周岁之间(炊事员可放宽到40周岁)的男女青年。
(二)应聘人员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
3、自愿从事公益性岗位服务工作,具有爱岗敬业和奉献精神。
三、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5日下午18时前
2、报名地点:洋县民政局行政科电话:8212251
3、报名时应聘人员须持以下证件(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报名,不受理委托代理报名: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②毕业证及专业资格证件;③近期正面免冠2寸同底彩色照片2张。
4、资格初审: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填写报名表,办理报名手续。
四、考试事项
1、笔试。笔试范围为宪法、民法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及职业道德常识,高中语文、数学、历史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内容,考试分值为100分。所有符合招聘条件的报名人员统一参加考试。根据各岗位规定条件,具有中专以上社会工作和护理专业学历、烹饪等级证的人员在笔试成绩中加10分。
2、面试。①参加面试人员确定办法: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各岗位拟招聘计划数2: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②面试主要内容为对仪容仪表、专业常识、工作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进行测试。面试实行结构化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考试总成绩计算办法: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4、考试时间:2012年12月29日
5、考试地点:依准考证为准。
6、应聘人员持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务事项另行制定。本次考试请监察等部门全程现场监督进行,考试成绩面向社会公示,不查卷、不查分。
五、聘用办法
1、确定初录人员:各岗位按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初录人员。总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的排前;笔试成绩相同的,学历高的排前;再相同的,年龄小的排前,满额为限。
2、2013年1月上旬对初录人员集中进行政审、体检,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者不予以聘用,按总成绩依次递补,聘满为止。
六、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为洋县区域敬老院非事业性质的临时自聘服务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聘用人员试用期内月工资800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人员月工资1000元,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
汉中市位于陕西省西南部,古称:南郑、梁州、天汉是汉王朝的发祥地,长江第一大支流汉江的源头,秦巴山片区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有“汉家发祥地,中华聚宝盆”的美誉。
汉中北依秦岭,南屏巴山,中部是汉中盆地,自古就被称为“天府之国”和“鱼米之乡”,历来都是兵家必争之地。因境内洋县生存有全国一级保护鸟类、“世界珍禽”——朱鹮,故又被称为“朱鹮之乡”。现辖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1区10县。
汉中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全国双拥模范城、国家卫生城市 。主产水稻、小麦、油菜等,有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等珍稀动物,自然环境与物产非常丰富。拥有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宁强青木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略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4个国家级森林公园,被公认为地球上同一纬度生态最好和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地区之一。汉中是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源头。
汉中汉水华府开发商是哪家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第五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第六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第十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除农、林、牧、渔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开山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用地以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第十二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等级、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地 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
等二
等三
等
四
等
五
等六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一
等二
等三
等
四
等
五
等六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武
汉
武汉市中心
城区及开发区 20
16
12
8
5
4
3.5
3
2.5
荆
门 京山县 6543 抄洋县 5432
远城区(包括东西湖、
汉南、江夏、蔡甸、
黄陂、新洲区)
4
3
2
黄
冈
黄冈市城区
12
96
3
2
麻城市 6432 武穴市 642
襄
樊
襄樊市城区 161310742 红安县 5432 襄阳区 742 英山县 52 枣阳市 643 罗田县 52 宜城市 643 烯水县 543 老河口市 643 蕲春县 5432 谷城县 543 黄梅县 532 南漳县 53 团风县 532 保康县 5432
孝
感
孝感市城区 128632
黄
石
黄石市城区 161310742 应城市 6432 大冶市
6
5
4
3
2
安陆市
6
4
3
阳新县
5
4
3
汉川市
6
4
宜
昌
宜昌市城区 1612108642 云梦县 52 宜都市 6543 孝昌县 53 当阳市 6543 大悟县 52 枝江市
6
5
4
3
2
咸
宁
咸宁市城区
12
9
7
5
2
远安县 543 赤壁市 642
兴山县
5
3
2
嘉鱼县
5
3
2
秭归县 543 通城县 532 长阳县 5432 崇阳县 532 五峰县 532 通山县 532
十
堰
十堰市城区 1612852 鄂州 16128642 丹江口市 6432
恩
施
恩施市城区 12108642 郧县
5
2
利川市
6
4
3
2
郧西县 52 建始县 532
竹山县
5
2
咸丰县
5
4
3
2
竹溪县 52 巴东县 52 房县 52 宜恩县 532
荆
州
荆州市城区 1610642 来凤县 532 松滋市 642 鹤峰县 532 石首市
6
3
2
神农架林区
5
4
洪湖市 632 随
州
随州市城区 12108642
公安县
5
3
2
广水市
6
5
4
监利县 5432 天门 10642 江陵县 52 仙桃 1084 荆
门 荆门市城区 1612842 潜江 1084 钟祥市 6432 建制镇及工矿区 2
汉水华府开发商是:洋县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汉水华府项目四面环街,交通发达,北临南环路、西临真符路、南临孝义路、东临东二环,整个项目所处地段属于洋县城区重点打造的城南新城区核心区域,伴随政府大力支持及一江两岸生态城的建设发展,周边已经形成了众多社区云集的大型居住区,而我们汉水华府无论是小区规模,还是居住品质都将是未来该区域高端社区居住标准的标杆体现,汉水华府是由洋县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发了康桥城邦三期,汉水荣园洋房社区等,公司除开发以外,公司旗下还成立了洋县吉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所有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筑标准保驾护航,目前康桥城邦三期即将交房,汉水荣园一期已经交房,良好交房形象和业主口碑也得到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认可和肯定,开发商及旗下承建商分别获得了:“2019年度房地产开发先进单位”,“陕西省房地产市场诚信评价信用等级一级企业”殊荣,借此殊荣之际,公司立足打造洋县乃至汉中区域的标杆项目,《汉水华府》应运而生,意在大境天成华府典范,也必将为我们洋县“朱_之乡,生态洋县”建设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项目周边配套齐全,城南,天立,洋县二中都在本小区5-10车程内,以及伴随近在咫尺的洋县新一中的建成都将给我们带来极大的方便,为了体现我们汉水华府的高端优势,同时也为此区域配套更加完善,项目四期还会引入北大幼儿园,届时,我们汉水华府乃至整个城南新区将全面覆盖从幼儿园至完善的教育体系,满足所有居住人群的全零龄段教育需求。城南新区不仅具有完善的教育体系,与生活息息相关各种配套也一应俱全,小区周边配备有整个社区生活所需的风情商业街,南环路、青阳路、真符路、孝义路也都保留了临街商铺,状元广场休闲地,梨园景区,新建康医院,洋县县医院都在城南新区的五生活圈内,后期随着康桥城邦状元广场商业体的投入运营,_栖湖以及天宁寺滨河公园,滨江湿地公园等三大公园的落成,必将成为城南新区高端规划的体现,这也是洋县绝大部分购房者及外地返乡置业人群选择城南区域的首要原因。汉水华府也将依托区域的发展,配备完善的教育,医院,休闲娱乐配套,将自己打造成洋县同行业的高端居住小区的代表,为购房者提供“行则繁华取尽,居则尽享优雅”的理想居所,所以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汉水华府都将是您独一无二的首要选择。
装修情况:毛坯。
位于:洋县南环路与东二环交汇处(康桥城邦东)。
容积率:2.48。
绿化率:40%。
当前价格:4500元/平方米。
点击查看:汉水华府完整信息。